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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秦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款的给付责任,不足的部分由秦某某承担。根据李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其医疗费为13,130.17元,庭审中,李某同意扣除其中的40.00元,故本院认定其治疗本次事故所受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用为13,090.17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李某要求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672.25元计算误工费的标准,低于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故本院对该计算标准予以采信,其误工费为28,03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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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薛某某将行人任某撞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薛某某对任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任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薛某某赔偿。因任某受伤后住院治疗65天,且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意见为伤残十级、伤后需一人护理80日、需营养期限80日、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7,000.00元。故保险公司、薛某某应赔偿任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关于保险公司所辩任某伤情未达到恢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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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崔某某、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某某与原告崔某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受伤,致害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责任,若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该保险公司就超出其承担的部分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韩某某的伤系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共同侵权所致,因原告崔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韩某某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要求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从其给付原告崔某某的赔偿款中扣除超出其给付原告韩某某赔偿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告肖某某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误工费金额,但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每月3,400.00元,低于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故对原告肖某某要求误工标准按每月3,400.00元的标准应予支持。因原告肖某某、崔某某护理人员均无固定收入,护理费用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标准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用标准为每天50元适宜。关于原告肖某某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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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友与房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刘学友、被告房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房某某赔偿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请求是合理的,但应按责任比例予以支持,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该起事故中有两位受伤者,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按两位受害者获得赔偿数额的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原告刘学友要求被告房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医疗费58,286.57元请求,外购药物白蛋白1,396.70元因没有医嘱,不予支持,因原告四次住院共花医药费及门诊诊疗费合计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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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房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房某某赔偿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请求是合理的,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该起事故中有两位伤者,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按两位伤者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房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医疗费28,047.61元请求,其住院的医药费27,752.6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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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邵某某等与武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太平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归属;2.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的标准;3.鉴定费、诉讼费承担主体。康某某、邵某某与武文成、太平保险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某某、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武文成、太平保险委托代理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武文成驾驶机动车与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原告受伤。事故经认定,武文成负全部责任。武文成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保险投保的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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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天地聚源鹤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将原告撞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所受伤害应按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对于各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该肇事车辆系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名下,并以其名义营运、投保交强险等,因此被告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96天,且其伤情经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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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刘志娟与被告杨某某、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费用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要求按2015年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881.00元/年计算误工费和按居民服务业标准50,275.00元/年计算护理费的要求,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及护理费的标准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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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王某、张某某、王红某、沈某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于洪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朱虎林受伤。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于洪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朱虎林无责任。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吉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00元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张某某、于洪军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张某某是吉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王某是吉J××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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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大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虽被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医疗门诊票据8张、住院费票据2张及住院患者费用明细清单一份,二被告均对一张4,328.00元的票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无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该证据有保险公司的“发票已留存”印章,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鹤岗市广信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辞退告知书及工资条12张,二被告认为,对于工资条因没有提供银行流水和完税的佐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受伤前12个月工资,能够证实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5,816.33元,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照片1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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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委托,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将以此为据计算赔偿数额。对于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赔偿数额的请求,经本院调查,原告确在鹤岗市东山区居住一年以上,本院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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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桂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闫桂某受伤,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桂某无责任。因被告孙某某驾驶的黑HXX**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先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1、护理费3,583.79元/月×3个月=10,751.37元,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伤后需一人护理90日,并且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护理人员李恩科每月工资为3,583.79元,故对原告该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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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异议合理,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佳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某某交通事故致双足十趾缺失50%,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因交通事故遗有右足足弓完全消失变平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功能丧失约12.0%(》10%),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双方确认原告各项合理损失126,157.84元,其中医疗费用64,182.39元(由被告李某垫付6万元)、需要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7,00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0元/天×114天=11,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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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肖某某承担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包车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肖某某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原告未提供误工期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误工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月平均工资3721.16元为基数、护理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6.91元为基数。被告肖某某赔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75588.10元、误工费22326.96元(3721.16元×6个月)、护理费2016.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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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韬与杜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宋韬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与杜某某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与杜某某承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费以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73.41元为基数;交通费以每天3元为准。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宋韬:伤残赔偿金48406.00元、医疗费650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00元(50.00元×30天)、营养费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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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桂兰与苗卫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苗卫国驾驶机动车将原告彭桂兰撞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与苗卫国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与苗卫国承担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较为合理。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费以为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16.91元为基数;交通费以票据为准。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彭桂兰:医疗费2850.00元(被告苗卫国垫付)、伤残赔偿金24203.00元、护理费4033.82元(67.23元×60天)、交通费2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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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刘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的双方事故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刘兴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超越前方车辆时未确保安全,并违反装载规定,装载旗杆超过右侧车身。原告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赵某和被告刘兴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67天,医疗费、急救费、用血费共计人民币14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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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杜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海军驾驶机动车将原告赵某某撞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承担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70%较为适宜。其中:医疗费31956.03元(10000.00元+31365.77元×70%)、护理费12000.00元、营养费3150.00元(50.00元×90天×70%)、伙食补助费10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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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黄某某、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于某某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告的护理费以2017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2,287.16元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4,222.64元、护理费6,861.48元(2,287.16元×3个月)、伙食补助费5,700.00元(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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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在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号码×××,上诉人缴纳保费1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单上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明确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的险种是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依此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金4798.13元,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赔偿金280元是正确的。依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的约定: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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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杨某某、谢淑芬、李某某、常某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烫伤,非由其直接造成,但其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的事实已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系因其交通肇事被撞至玉米加热的炉具处,导致伤害,其应为杨某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杨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自行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包括购买玉米等民事活动,因此,上诉人要求杨某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26.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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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韩丹、梁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证实肇事司机韩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故予以采信。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能够证实该起事故在交警队未达成调解协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二、鹤岗市人民医院病历1份、医疗费票据1张、出院诊断证明1份、鹤岗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份、片子18张。证实原告因该起事故在医院住院56天及住院治疗的事实,还证实原告支出医疗费20384.89元。被告韩丹、保险公司经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韩丹、梁某某、保险公司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三、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1张。证实原告伤残等级10级、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二次手术后需一人护理二周、需营养期限八周、需二次手术以左膝部内固定物费用约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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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60%);被告马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变未让行及原告无证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均应承担次要责任(各20%)。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与被告马某某按责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20,215.68元、鉴定费900.00元、摩托车维修费1,000.00元系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按责予以赔偿;原告住院治疗9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950.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其护理期限为120天,护理费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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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邓某某系被告李某某雇用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原告撞伤,故雇主被告李某某对被告邓某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从原告所得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原告伤残情况,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2,000.00元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交强险赔偿范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所辩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应按照2012年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伙食补助费应是每天50.00元的辩解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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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郑福龙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3天,根据伤情鉴定意见,被告应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手机损失费。病案记载原告应随诊,故原告出院后的检查费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妇科检查与本次事故有关,且因原告外购药物无医嘱,故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举出其及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经济收入状况,故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等行业及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原告伤残十级,且其受伤当天婆婆去世,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给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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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景某某、鹤岗市鑫鹏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景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宋某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本人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月4369.58元计算、护理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2144.66元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1897.90元、误工费13108.74元(4369.58元×3个月)、护理费3717.41元(2144.66元/30天×52天)、伙食补助费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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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希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希德驾驶机动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高希德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与高希德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告的护理费以2016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月4369.58元计算。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940.05元、护理费8739.16元(4369.58元×2个月)、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00.00元×14天),伤残赔偿金18015.20元,合计37184.41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75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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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GA/T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规范》第10.2.13条规定,护理期是60天-90天,营养期是30天-60天,但该规范附录A的第2条规定,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根据该条规定,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周某某胫骨平台骨质断裂、骨折纹累及关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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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付与王某、鹤岗市顺万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八的中的护理人员误工费原告与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九中的鉴定费票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复印费票据系证据四的重复举证,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6时5分,驾驶员杨占山驾驶黑HC071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光宇路三线站点处,遇原告张某付(行人)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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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二、住院病案、住院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被告高某某、刘某某、财产保险鹤岗支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三、X光片27张(已返回原告),证明治疗期间原告的诊疗情况。被告高某某、刘某某、财产保险鹤岗支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四、住院费票据1张金额22,632.75元、医疗门诊费票据7张金额9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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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朱某某、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二、住院病案33页,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经过。被告朱某某、公共交通公司、财产保险鹤岗分公司均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三、医疗门诊票据1张金额700.00元、药店发票1张金额13.40元、复印病历票据1张金额17.50元、住院当天购买杂物明细金额44.00元、加油费发票1张金额500.00元。证明门诊票据是在住院期间到鹤岗市红十字医院购买中药费用、药店发票是在住院期间医院让我们去一辰药店购买感冒药费用、杂物票据是住院当天护士让购买的相关杂物是在市人民医院对面工农大棚内购买,该商店称没有发票、加油费发票是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被告朱某某、公共交通公司均遵从被告财产保险鹤岗分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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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公交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公交公司、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证据七有异议,因该证据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且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不予采信。被告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法院出示证据如下:黑鹤天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85号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十级;2、伤后需一人护理60日;3、需营养期限60日;4、病情已稳定,不需后续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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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秀某与丁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丁某将任秀某撞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丁某对任秀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任秀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丁某赔偿。因任秀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8天,且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意见为:伤残十级、伤后需一人护理60日、需营养期限60日,故保险公司应赔偿任秀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因任秀某年龄已超过75周岁,故伤残赔偿金应以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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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成立、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与人民财险达成的调解意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某放弃要求王成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故刘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王某某要求按月支付赔偿款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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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1、2、3、4、5、6真实性无异议,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7,因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银行流水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两张。原告吴某某、被告人寿财险均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原告、被告人寿财险对被告张某某所举证据票据两张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月9日08时左右,张某某驾驶黑H×××××号车丰田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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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驾驶的黑M×××××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北红旗路工农区政府人行道处遇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贾某某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依法应当先由华安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予以赔偿。原告贾某某系城镇户口,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等级十级,关于伤残赔偿金54892元(27446元每年×20年×10%)、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每天100元×9天)、营养费9000元(每天100元×90天)、交通费27元(每天3元×9天)、护理费11200元(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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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谷某某、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谷某某殴打上诉人致其伤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本案事实对于上诉人袁某某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规定的标准,而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有所不当。因此,上诉人提出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的主张,应予支持。现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袁某某伤残为十级。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医疗终结时间是两个月,所以误工时间也应按二个月计算的主张,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其因受伤致使实际减少收入两个月的相关证据,且在其诉讼请求中也只是请求一个月的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认定2,400.00元的右上1、2及左上1义齿镶复费用过低的问题,现因亦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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