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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事后王某某补缴了全部抵扣的税款,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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