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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与鹤岗市红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并经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构成四级伤残,原告依法理应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各项工伤待遇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4,558.92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及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及伤残津贴应为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告受伤前的12个月的工资合计39,387元平均每月3,282.25元,故原告的以上诉求应按照本人实际工资3,282.25元为基数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每天按照50.00元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做高压氧期间的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出具体做高压氧的天数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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