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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工伤,并按本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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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与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单某某系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退休职工,虽然被上诉人单某某于退休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但在其退休后经工伤认定及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确诊为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  的规定,明确确定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故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应给付上诉人单某某相关工伤待遇,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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