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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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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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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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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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