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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狩猎案)(于某某)(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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