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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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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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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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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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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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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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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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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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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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