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89800.42元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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