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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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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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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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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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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制止黄某某拿走麻将子,遭黄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使用拳头和凳子殴打头、颈部位,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付某某拿刀反击捅伤黄某某,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系3:1,对方殴打部位集中在付某某的头、颈部位,且黄某某等人曾多次以收保护费、安装作弊器为由敲诈、滋扰付某某,立足付某某所处的情境,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苛求付某某必须采取与黄某某等人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故付某某的反击行为虽造成黄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损害后果,但付某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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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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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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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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