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徐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红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徐红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华安保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按徐红某、王某某各自的损失占二人合计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张家骏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红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70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4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根据徐红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100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承认韩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韩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系侵权人,依法应当对韩某承担侵权责任。但韩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杜某某的责任。五菱小型面包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计120000元向韩某交付,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如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韩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杜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杜某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登记在兴安运输公司名下,定期向兴安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并以兴安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旅客运输,杜某某、兴安运输公司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韩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韩某要求赔偿营养费,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增加营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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