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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有逃逸情形,但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保险人法定追偿权的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某某具有上述情形。故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实际赔偿了矫某的各项费用。因此,其向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条件已成就。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综上,对于赔偿数额,因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未能履行相关鉴定义务致使鉴定终止。而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具有程序严重违法或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故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鉴定意见,人民保险鸡西分公司应赔偿的各项费用数额为:残疾赔偿金51472元(257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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