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于被告李某发关于原告提交的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以补充鉴定意见函的形式出具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程序违法,且鉴定依据明显不足、费用过高的辩解,因被告李某发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且经本院依职权告知与释明后,被告李某发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被告李某发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李某发关于由被告王某某先按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后,剩余超出的部分损失,因原告明知是非法营运车辆仍然乘坐,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发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虽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但被告李某发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乘坐,且原告李某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也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被告李某发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王某某关于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且经本院依职权告知与释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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