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何某某、肖某某、肖兰兰诉被告姜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姜某和称其对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虎公交认字2014第(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但该部门不予受理。被告姜某和认可驾驶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黑G92765车后无保险杠及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只是在事故发生后在车后30米左右地方设置三角警示牌的事实。故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实认定被告姜某和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对被告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20,397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91,940元,因肖×甲的户口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住所地在虎林市庆丰农场,主要经济来源地为城市,故参照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9,597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