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某某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鼎立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订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龙煤公司与鼎立公司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鼎立公司以自己的挖掘机和驾驶员按照龙煤公司的要求进行挖掘机作业,交付劳动成果,龙煤公司给付鼎立公司工程款,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龙煤公司作为鸡西市滴道区洗煤街道西安社区现场救灾主体,原告郝某某受伤时,现场无其工作人员进行指挥且不能证明事发地警戒线完备,故因其工作人员现场指挥工作不得当,现场警戒有瑕疵,存在过错,应当对致原告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鼎立公司作为承揽人,在挖掘机作业过程中瞭望不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郝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当时发生爆炸 ...

阅读更多...

王者明与被告关某某、张亚娟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者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关某某和张亚娟代收了其给付张亚丽的彩礼款,无证据证实关某某和张亚娟隐匿彩礼款。综上所述,王者明请求关某某和张亚娟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0 000.00元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者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计收150.00元,由王者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希望 书记员:李孟华

阅读更多...

原告荆某某、荆某某、安某某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二道河子煤矿破产后,除房屋、土地、居民住宅、道路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他仍由其主管部门被告矿业集团管理。因被告矿业集团疏于管理,致原二道河子煤矿通风井塌陷,造成孙丽英死亡,被告矿业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三原告作为孙丽英的近亲属要求被告矿业集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集团辩称塌陷坑系盗采行为导致的采空区造成,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安某某系受害人孙丽英的母亲,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被告矿业集团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其起诉时已年满75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五年计算,且其育有六名子女,被告矿业集团应承担其中的六分之一。受害人孙丽英的死亡,致使三原告遭受精神痛苦,故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矿业集团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受伤是否是任某某、任某某的行为所致,任某某、任某某应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根据鸡东县东海镇东政发(2016)7号关于兴国村21户农户与幸福村四合屯任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是2016年4月1日东海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该决定已认定从小背河南岸起此土地从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归还兴国村21户农民经营使用。故李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耕种该土地合法合理。通过苑迎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见,任某某、任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与李某某有撕打行为,且通过公安机关的照片显示,李某某身上明显有被泼大粪的事实,该大粪是任某某当天从自家厕所提取的。任某某称是为了施肥的理由不成立,从常识可见,用于施肥的大粪应为熟粪,而任某某提取的粪便是生粪,任某某当天从自家厕所提取大粪的行为是有预谋的,且任某某在公安机关承认他是朝李某某的方向扔粪。任某某和任某某称是李某某自已倒地故意捏造现场,企图陷害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任某某、任某某的行为直接造成李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李某某的损害结果任某某 ...

阅读更多...

原告华粮物流密山粮库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某某粮库根据国家政策改变隶属关系,原告华粮物流密山粮库接收了原某某粮库的资产和人员,因此华粮物流密山粮库有义务处理原单位遗留的问题。原某某粮库与被告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依法向王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因华粮物流密山粮库不能证明王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王某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华粮物流密山粮库主张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王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某某粮库劳动合同终止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其主张2009年3月1日后的待岗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华粮物流密山粮库应给付王某某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待岗生活费,参照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给付,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1750.00元(250元/月*7个月),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8000.00元(400元/月*20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为:6160.00元 ...

阅读更多...

陈德普与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陈德普撞倒,造成陈德普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德普无责任。对陈德普遭受的损失,朱某某应负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华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陈德普的损失首先应由中华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再由朱某某进行赔偿。陈德普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主张在赔偿范围内扣除677元医疗费,因陈德普主张的医疗费并未包含该笔费用,故对朱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陈德普主张交通费,虽未提供票据,但本院根据其住院天数,酌定按3元/天予以保护。故对陈德普要求给付交通费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核,原告陈德普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209 ...

阅读更多...

原告夏淑珍诉被告密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夏淑珍要求被告密山市人民医院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夏淑珍与密山市人民医院达成的赔偿协议,密山市人民医院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了夏淑珍35000.00元,双方之间因医疗问题引发的争议已经处理完毕。夏淑珍提出的要求密山市人民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出其与密山市人民医院所达成并已履行的赔偿协议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证据,且其亦未就此提出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的请求,故对其再次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淑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夏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夏淑珍要求被告密山市人民医院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夏淑珍与密山市人民医院达成的赔偿协议,密山市人民医院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了夏淑珍35000.00元,双方之间因医疗问题引发的争议已经处理完毕 ...

阅读更多...

鸡西广丰煤矿与仲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