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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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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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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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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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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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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那某某危险驾驶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那某某危险驾驶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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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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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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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姜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姜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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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史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史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史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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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甲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窦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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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张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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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真切悔过,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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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案件办案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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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侦查机关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事故中伤者的损失,取得伤者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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