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主体如何确定;2.路桥公司、中铁公司、北大荒公司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3.东某公司劳务费数额如何确定。要解决上述焦点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东某公司是如何进入本案中来的?本案中,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建设项目共有六座公铁立交桥需要施工,根据建鸡高速××指挥部向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出具的《关于减免建鸡高速公路A6标段铁路桥施工管理费的函》的内容可知,路桥公司系建鸡高速A6标段的中标单位,其标段内有一座公铁立交桥需要施工,而“公铁立交桥必须由有铁路施工资质,并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进行穿跨既有铁路施工,否则铁路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任何铁路手续。路桥公司等六标段中标单位主动提出既无资质又无能力施工公铁立交桥,更不了解如何办理铁路方面的各种繁杂手续,在工期上没有保障。经指挥部组织协调会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某主张被告驾驶四轮车向其撞去,导致其腿部、胸部受伤遭受损害,要求被告穆某生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冯某某提供了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历及公安机关的卷宗予以证实了其确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原告冯某某提交的公安机关的卷宗中被告穆某生的询问笔录及其妻子王某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受伤现场附近的多位居民证明当日系原告与被告撕扯中,被告穆某生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将原告带倒,拖拉机后轮压到原告冯某某将其压伤。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对涉案事故处理形成的卷宗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查明。也未认定被告穆某生存在主观伤害原告冯某某的故意,且原告冯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被告穆某生故意驾车撞伤。但是,农民驾驶农用四轮车,是为满足农业生产所需。农用拖拉机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其行驶对自然人的人身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风险,尤其是不当驾驶时。本案中,被告穆某生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经常驾驶农用四轮车的农民,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善良注意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客观充分的证实其所要证实的内容,且福龙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袁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福龙房地产公司庭前提交证据一、2012年2月9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任命书、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出的文件各1份。袁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福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袁某某虽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证据内容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认证。对证据二真实性袁某某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某有限公司鸡西项目经理部与袁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王某某.乙方:袁某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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