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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纪某某、宋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驾驶雪佛兰黑GF××小型轿车与被告宋文龙驾驶的摩托车,在虎林市建设街大厦西侧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任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纪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宋文龙负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侵权人即被告纪某某与被告宋文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纪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被告纪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对其合理性申请鉴定,故对原告的医疗费用应以虎林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各项票据为准,但其中2014年5月8日的360元小治疗费为宋文龙治疗支出,非本案原告任某某治疗所需费用,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其他票据共计11,004.62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纪某某已经垫付医药费2,000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1,050元高于法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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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某利诉被告虎林市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兰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兰玉某驾驶×牌小型客车将原告宁某利撞倒,当场造成原告宁某利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兰玉某系被告防洪办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防洪办认可兰玉某系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损害,故被告兰玉某造成原告的伤害应由被告防洪办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兰玉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宁某利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34,752.8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误工费25,200元,三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户口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且住所地也在农村,故参照2013年度黑龙江省分行业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农业行业工资为23,7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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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新华诉被告姜海某、姜海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海利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姜海利虽系姜海某驾驶车辆的车主,但在本起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责任,故姜海利不应对马新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姜海某驾驶车辆与马新华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撞,造成马新华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海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海某应对马新华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姜海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姜海某参照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马新华的医疗费用金额为31909.73元[医疗费2430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2天×50元/天×1人)+二次手术费6000元],由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理医疗费用理赔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21909.73元,由姜海某负责赔偿医疗费15336.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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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生诉被告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速腾牌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生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新大洲牌摩托车发生刮撞,当场造成李某生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孙某某予以赔偿。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驾驶车辆已尽到合理注意及合理避让义务,且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道路通行优先权的问题,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被确认,事故责任已划分,被告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原告在复核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该复核程序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最终结论、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虎林市公安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李某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生要求赔偿的医疗费21455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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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姜某某驾驶的车辆相刮撞,造成原告姜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由于双方都有过错,经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关于医疗费用共计56057.79元,该费用有医疗费票据为证,结合原告姜某某伤情及虎林市人民医院、鸡西市煤矿总医院的病例,符合伤情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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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蔡志远、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虎公认字【2016】第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梁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蔡志远、梁忠波在共同负起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蔡志远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蔡志远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蔡志远的过错比例由蔡志远承担15%份额的赔偿责任。原告梁某各项损失共计274164.51元,其中:医疗费49341.51元;护理费8400元(140元/天×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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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韩某某、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为躲避对向超车行驶朴某某驾驶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同向停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韩某某和朴某某应对邵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朴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邵某某要求其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邵某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156916.50元,有票据和收款证明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要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有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元,结合邵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其住院共计77天,对其7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77天×100元/天×1人),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的上述损失合计172616.50元,由朴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162616.50元,由韩某某赔偿11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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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黑GQ5515小型普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未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对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在举证其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异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被告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6年起在城镇居住至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鸡东县兴光煤矿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其诉讼请求并结合法医鉴定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36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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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淑兰、张淑贤、刘某某与被告隋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隋永发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三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隋永发应当依法对三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姜淑兰伤残赔偿金依据法医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确定为8?880.00元(17760.00元×5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法医鉴定意见,确定为7223.85元;原告姜淑兰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3600.00元(60元/天×60天×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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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彬、宋某、中国财险鸡西分公司、华安财险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彬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彬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彬驾驶的黑GK3768号轿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玉德驾驶的黑GC0900号轿车无责任,两车辆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中保财险鸡西分公司及被告华安财险鸡西支公司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虽然原告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在城镇,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为39194.00元(19597.00元×20年×10%);因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其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费依法确定为10500.00元(4500.00元÷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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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黑ADF920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哈尔滨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强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太平洋财险哈尔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残疾赔偿金确定为45218.00元(22609.00元20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依法确定为694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费依法确定为5600.00元(1400.00元4个月);根据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护理费依法确定为4600.00元(2300.00元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依法确定为3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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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白国江、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胜利街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白国江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黑G09578号货车将原告撞伤,致使原告陈某某左足开放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左足多发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头面部外伤牙外伤双手外伤。被告白国江、张某某对原告陈某某所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在被告阳某公司处给此次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且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故被告阳某公司应就此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阳某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为10000元+(23961.42元+4000元-10000元)×40℅=17184.56元;结合鸡协和(2015)临法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误工费按照2013年采矿业就业人员工资依法确定为58079元/年÷365天×150天=23868元。护理费按照2013年居民服务业依法确定为493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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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阳某财保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忠伟驾驶黑GU4955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阳某财保鸡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系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因原告现年龄65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因此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26640.00元(17760.00元×15年×10%);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21000.00元(3500.00元/月×6个月);护理人员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人数和期限确定为5833.33元(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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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黑GN2473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因原告系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城子河双利超市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9333.00元(2000.00元/月÷30天×140天);护理人员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人数和期限确定为12240.00元(340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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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马某、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马某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伤残赔偿金依据法医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法医鉴定意见,确定为14080.38元;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结合鉴定意见确定为24000.00元(6000.00×4个月);原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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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豹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麻山区前东新村至后东新村路北向南行驶至距××××口300米处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由未戴安全头盔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住院,被告同样受伤住院。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麻山大队认定当事人双方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过往车辆驶过事故现场,致使现场痕迹物证破坏,且肇事骏豹牌125型摩托车移动,无法查清由谁占道行驶造成该事故的发生,该道路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故肇事原被告属混合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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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发、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于被告李某发关于由被告王某某按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原告吴某某的损失后,对于超出的损失部分,因原告明知是非法营运车辆仍然乘坐,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李某发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虽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但被告李某发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然乘坐,且原告吴某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也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对被告李某发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王某某关于肇事司机姜连柱是非履行雇佣职责发生的事故,因此被告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因姜连柱系被告王某某雇佣的司机,二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且法律并未规定雇员非履行雇佣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系雇主一方免除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定事由,且被告王某某未证实姜连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系非履行雇佣职责,因此被告王某某对姜连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王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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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李某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被告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并且违法超车,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王某某伤残赔偿金39194元、误工费14000元(医疗终结期120天=4个月3500元/每月)、护理费6000元(护理期限60天=2个月3000元/每月)、营养费5400元(营养期限90天60元)、伙食补助费3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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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李大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大江驾驶机动车停车开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郭某刮倒,造成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江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李大江应对郭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李大江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郭某提出的要求李大江、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郭某要求的后续口服药费,因有医生诊断和医嘱证明,应予保护,但应以医疗终结期为限,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李大江为郭某支付的医疗费44687.93元,因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之内,故该笔费用人保财险林口支公司应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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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成所举证据能证实其主张,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5、医药费票据13张,欲证实原告周长成为治疗伤情花费医药费5143.00元。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6、国家统计局鸡西调查队证明一份,欲证实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609.00元,原告周长成的伤残赔偿标准应当按此标准计算。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浙江平安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有:1、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的保单抄件,欲证实肇事车辆浙AC070U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处承保交强险的事实。原告周长成对该证据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应原告周长成的申请,委托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长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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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国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国中驾驶其所有的,在人保鸡西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将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受伤住院,以及徐国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人保鸡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徐国中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7593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营养费3000.00元,综合鉴定意见营养期60天,对其主张的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3、护理费7760.00元,综合考虑王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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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凤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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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清诉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原告周某清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清、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周某清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周某清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16417.36元,徐某某无异议,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5元计算21天为3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徐某某无异议,予以支持。误工费6958.77元,因徐某某提出异议,应以工资台账数额为准,计算周某清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318.12元,按照医疗终结期计算3个月为695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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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凤山供销社门前与被告郭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起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无照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因原告、被告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原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后经本院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对两车相撞时的撞击点不能达成共识,致使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双方当事人按50%各自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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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海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海某已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应当先行在相应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该交通事故理赔,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被告对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超出医疗费57 725.67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4 400元,合计62 725.67元,由被告刘海某承担70%即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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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营销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对黑A775MD小型轿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且不存在法定免除责任事由。故本次事故中,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承担。综上所述,对张某某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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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对被鉴定人的伤情鉴定已经很明确,该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被告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辩称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其本人不知道也没有收到,本院认为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仅仅是证明材料,不是责任认定书,且被告承认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对其本人进行过调查,故本院对鸡西市恒山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某(黑G2249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车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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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邬某某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黑SSSS**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王某某多处受伤。被告邬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所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邬某某在被告中国保险处给此次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故被告中国保险应就此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医药费7172.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给付伙食补助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鸡东(2018)临法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误工费2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及从事的工种,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按照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435.00元/年进行计算,依法确定为52435.00元÷12月×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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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故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庭审中申请对原告的年龄同损害结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但其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书,故应视为其放弃该项鉴定的申请。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刘元清承担赔偿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原告沈某某、被告太平洋鸡西公司均同意护理费按照每人每天100.00元计算、交通费按照每天3.00元计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为,伤残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3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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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秀伟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黑EF5753重型罐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李某某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房秀伟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黑EF5753号重型罐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因原告系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城子河区老北京布鞋店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3,500.00元(1,500.00元/月÷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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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身体遭受损害,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系侵权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做为肇事车辆丰田轿车的所有人,怠于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的原因,系张某某出自于朋友之间的友情帮助(送张某某回家),但做为该车的所有人,张某某应当知道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安全设施不全(右前大灯不亮),即允许张某某驾驶,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由张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原告主张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仍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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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开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孙某某拾级伤残,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侵权人,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黑GH5613号夏利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处于履行期间,天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提出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观点,首先原告跟随其父亲孙文龙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次原告系依靠其父在城镇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然未能提供有效的票据证明该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该项损失的发生客观存在,按照住院天数每天5元予以支持较为适宜;原告请求按照每天110元的标准赔偿护理费,虽称护理人员(原告父亲)从事个体经营,但未能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证照,该观点不予采纳,但护理人员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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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王某某遭受的损失,雷某某应负赔偿责任。王某某要求雷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雷某某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承担由受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在110000.00元范围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在10000.00元范围内。本案中王某某要求雷某某给付残疾赔偿金27608.00元、护理费7625.7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779.33元,共计37013.03元,应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雷某某给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6216.72元,雷某某在未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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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辅诉马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辅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鸡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郭某辅与被告马吉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郭某辅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情保护1000元;交通费未提交票据,根据其实际治疗情况酌情保护400元;摩托车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因郭某辅未提供有关证据,故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辅69542.82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9299元、护理费3323.82元、交通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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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与苏福利、黑龙江福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艳丽向被告福某公司支付票款,福某公司将张艳丽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张艳丽受到损害,应由福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张艳丽要求福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福利系福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苏福利驾驶黑G×××××6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系履行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对张艳丽要求苏福利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艳丽的损失为:1.医疗费。张艳丽提供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票据分别为门诊费167.20元、住院医疗费7305.82元、服务费170元和医用固定带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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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云与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和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公共交通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将李淑云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公共交通公司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淑云承担赔偿责任。李淑云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117.20元,超出交强险医药费1万元限额部分1117.20元,应由被告公共交通公司负担。二被告对李淑云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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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淑华与李某某、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病历系已经形成的病历,故对三次病历本身予以确认。对2016年3月27日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诊断书,该诊断书的出具月份处有修改,从诊断书中的病案号X及姜淑华提交的该份病历看,该病案号的入院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该诊断书的出具时间应在此次住院期间,对诊断书未修改的内容予以确认。姜淑华提交证据三,医疗费票据4张(1张复印件,原件在刘玉成处)及预交款票据11张、辅助器具票据3张(2016年1月23日轮椅款收据,数额900元;2016年5月11日充气床垫,数额860元;2016年6月5日家百利空气液压力治疗仪静脉曲张淋巴水肿中风偏瘫循环按摩仪,数额1800元)、欠条1张,证实姜淑华垫付医疗费用共计74229元,辅助器具及治疗仪共计3560元,欠条证实第一次住院姜淑华垫付医疗费21000元。李某某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为李某某转交刘玉成垫付的医疗费141560元。姜淑华第二次在矿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5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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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刘某某不是撞到案涉土堆造成的问题。因案涉值班救护医生证实,当时事发现场的土堆旁有辆摩托车,伤者在土堆旁边,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人吕庆山、仇庆海的证言、照片可以证实事故原因系被上诉人撞到土堆所致,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一审划分责任比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其无证驾驶等原因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已据此判决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恒源公司在公共道路上堆土未设置安全设施错在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前述法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称司法鉴定中关于肩部评残错误的问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本案中刘某某肩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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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连续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2)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本案中,于某某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城市打工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依法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即残疾赔偿金应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标准赔偿,即29191元×20年×10%=58382元。综上所述,于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确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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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郭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鸡冠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后续检查费和治疗费是否属于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故后续检查及治疗费用属于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而非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被上诉人郭振华已构成伤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黄某某给付被上诉人郭振华44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垫付的郭振华在鸡西市人民医院治疗费用3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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