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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某与张家骏、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徐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红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徐红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华安保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按徐红某、王某某各自的损失占二人合计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由张家骏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红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7000.00元、残疾赔偿金2744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根据徐红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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