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撞,当场造成任某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毕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人民财险公司在医疗费理赔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医疗费已超过该限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44380元及交通费75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21417元,结合原告农业户口,误工期限经双方协商为9个月,原告该项诉求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需要说明的是,结合本起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综合考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戴某某驾驶×牌小型轿车与对向路边停驶的××牌大型普通客车相刮撞,又与依维柯客车旁边站立行人于新华刮撞,当场造成于新华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戴某某予以赔偿。被告戴某某系被告王连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戴某某造成原告的伤害由被告王连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号××牌大型汽车在发生事故时处于静止的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驾驶黑GC2078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故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原告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无医嘱,原告提供的摩托车修理费和损坏衣物的购买票据,被告有异议,原告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以上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有异议,但未在举证其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重新鉴定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二被告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6年6月起在城镇居住至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71040.00元(17760.00元×20年×20%);原告在鸡西市长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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