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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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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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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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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甲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窦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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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真切悔过,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轩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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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侦查机关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事故中伤者的损失,取得伤者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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