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委托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