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和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皖检法办字【2019】38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未发现有任何从重处罚情节,故认为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皖检法办字【2019】38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导》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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