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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