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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