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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