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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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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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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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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本案案发至今已经超过十五年,同时现有证据未证明本案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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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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