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综合聂某甲所涉嫌犯罪的性质、认罪、悔罪程度、矛盾化解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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