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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魏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本次犯罪系家庭矛盾引发,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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