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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