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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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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经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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