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肖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低于140mg/100ml,且是在广场挪动车位后被查获,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 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