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保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保民的辩护人关于吕保民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保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爱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爱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爱芳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之意,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爱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有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有申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有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迎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迎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迎杰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迎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由其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额正确。鉴于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方已就民事赔偿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酌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迪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刑初字第00198-1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 涛 审判员 马红艳 审判员 冉瑞山 书记员: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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