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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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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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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没有发生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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