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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依据赵某的申请追加天虹公司作为被告,并通知天虹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天虹公司进行应诉并参加了一审的庭审,天虹该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其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其所提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马佩宽与天虹该公司之间关系的问题。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昌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案件中,天虹公司认可马佩宽是挂靠其公司实际承建御园小区项目工程的施工人,故天虹公司应对马佩宽代理项目部相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三、关于本案所涉20万元的性质问题及天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通过赵某在一审中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赵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马佩宽支付了20万元。马佩宽作为天虹公司衡水御园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与丰采公司签订《内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过项目部的盖章确认,天虹公司虽不认可该合同,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据。该合同中约定丰采公司需缴纳20万元质量、工期保证金,同时汤文林的证言证明丰采公司只有在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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