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甲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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