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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