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冀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有交强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李某某、张永宾、张贵宾、张青丽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47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年×17年);丧葬费21266元(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年÷2);精神抚慰金30000元(根据侵权后果及双方责任酌定)。死者张叭吧生前无被扶养人。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以6:2:2为宜。原告提供误工费、护理费证据存在瑕疵,未提交工资表、劳务合同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以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工资计算。原告赵某某伤残等级为八、九、十级,根据(GB18667-2002)相关规定,原告伤残赔偿责任系数按照33%计算。根据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分担。本次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滑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损失有:医疗费116756.75元、误工费17280元(21900元/年÷365天×2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100元/天×100天)、营养费8640元(30元/天×288天)、护理费40227.68元(50983元/年÷365天×288天)、伤残赔偿金16686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垫付款7万元,虽被告白某某称原告给付7万元并交付给了被告杨彩云,但被告白某某出具的书写两份证明内容记载相矛盾,且原告与被告白某某陈述事实部分有矛盾,鉴于原告之子刘永利与被告白某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明无法证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能提供70000元系垫付款的有效证据,因此其请求被告退还70000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景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刘景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关东亮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杨某、XX识均无事故责任,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关东亮全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杨某本次损失有:营养费630元[30元/日×(60日-39日)],护理费3483.58元[2017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运输业标准60548元÷365日×(60日-39日)],伤残赔偿金77286元(2017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2881元×20年×3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主、次责任以7:3划分赔偿责任为宜。因被告薛战军与被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系挂靠关系,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被告薛战军驾驶的车辆车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应免赔10%。免赔10%部分由被告薛战军及被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9331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误工费2054元(河北省2015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5778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案原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办理丧葬适宜费用本院酌定为5000元。通过法庭调查确定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21020元(11051元×20年);丧葬费2620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9253元(9023元×10年+9023元×3年÷3);原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160元。上述损失共计402637.5元,首先由李程程驾驶车辆交强险和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分别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损失、精神抚慰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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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高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范某某对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复核申请,视为认可认定书一切事项。因此其撞伤原告,应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范某某以此认为原告没有依法起诉,没有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没有写明证人和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能开庭的辩解为对法律之片面理解,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扣除已经在第一次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支持的部分。超出部分因未投保商业险,按事故责任由被告范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事故车主,依法应在范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法庭调查,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长期服药用于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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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损失有:营养费2550元[30元/天×(141天-56天)],误工费11480.8元[3048元/月÷30天×(201天-88天)],护理费220.87元[3313元/月÷30天×(201天-88天)],残疾赔偿金23838元(依照2017年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11919元/年×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吕某某的损失有:误工费17640元(原告吕某某平均工资98元/日×误工期限260日-已赔偿7840元);护理费10080元(陪护人吕晓朋平均工资112元/日×护理期限170日-已赔偿8960元);营养费1200元(20元/日×营养期限140日-已赔偿1600元);鉴定检查费用172元;共计29092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除工伤基金报销外仍有不足部分,基于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均担,即被告除支付报销款外仍需赔付原告医疗费16,941元(33,881.92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分担,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以5:5划分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中,辽F×××××、辽F×××××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刘贵武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并在高速公路行驶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条款,故被告人保振兴支公司应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丹东运输公司申请,因吴全峰与自己系挂靠关系,应追加吴全峰为本案被告,并提供《货运车辆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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