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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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