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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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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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