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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