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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徐兵兵、安徽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孙某某行使撤销权须证明其对被告徐兵兵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必须在被告徐兵兵处分“宁双顺609”轮行为前已有效存在;被告徐兵兵处分该轮行为有害于其债权;被告徐兵兵与被告祥泰公司、第三人张明义有主观上的恶意。本案原告孙某某作为被告徐兵兵的债权人,在规定一年时间内提起了撤销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孙某某对被告徐兵兵享有的债权系经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1381号判决确认,而被告徐兵兵处分“宁双顺609”轮发生在2013年3月8日,即原告孙某某的债权形成在其主张撤销的行为之后。不能因原告孙某某债权暂时未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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