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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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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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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罪)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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