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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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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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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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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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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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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票据承兑、污染环境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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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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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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