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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