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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于过失犯罪,跟受害人和死者家属(一家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本地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经研究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