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行驶,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又鉴于其积极赔偿,取得赔偿权利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甲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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