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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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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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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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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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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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