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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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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为初犯,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向事主退还了相关款项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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