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贾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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