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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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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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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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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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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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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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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该案属公司员工间纠纷引起,致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涉案财物。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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