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唐某某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犯罪,属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唐某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于处罚;唐某某在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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